特别行政法

更新时间:2021-12-15 17:55

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安、体育、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

法律概念

特别行政法是一般行政法在各特别行政领域之具体化、个性化,离开了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亦将犹如“迷途的羔羊”。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相对匮乏的国度,一般行政法理论在发展初期较多地依赖了“拿来主义”的路径。经由这种引入和移植,我国一般行政法理论体系和制度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相形之下,不仅有关特别行政法的理论研究缺乏,而且特别行政法的制度构建亦存在诸多缺憾,诸如与一般行政法相脱节、管制性色彩浓厚、人权保障机制欠缺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一般行政法的效果,从而或多或少地与行政法治及其发展规律相悖。  一般行政法的理念及其制度,需要借助本国特别行政法加以具体落实,而特别行政法的构建及其发展又需要一般行政法的指引,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将二者有机统一协调,不仅有助于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的共同繁荣和发展,而且将最终有利于行政法治乃至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因而,行政法学之研究,在关注一般行政法的同时,亦不可忽略对特别行政法的探讨。将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密切联系起来,努力促成二者间的良性互动,既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题中之义,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迈向纵深和拓展疆域的必由路径之一。

意义

特别行政法的研究有其独特的意义。在理论上,一方面,可以概括、提炼出有稳固基础的一般行政法,为一般行政法的研究提供大量鲜活生动的素材;另一方面,可以厘清特别行政法与一般行政法的关系,便于我们在二者的互动中寻求对行政法的正确解读。在实践上,则可以从中发现并解决特别行政法中的问题,有利于构建符合法治规律的特别行政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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