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更新时间:2022-08-25 21:28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1962年9月27日通过。1997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五册。《修正草案》共分为九章六十条(简称“农业六十条”)。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第二章,公社;第三章,生产大队;第四章,生产队;第五章,社员家庭副业;第六章,社员;第七章,干部;第八章,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第九章,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修正草案》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农村人民公社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分为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分为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规模大小以对生产有利为原则。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的分配;所有社员按照劳动工分按时计入工分手册,一律同工同酬;生产队以粮食生产为主,同时根据当地条件,积极发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生产。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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