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性

更新时间:2024-01-31 21:06

人合性,汉语词语,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

特点

表现在法律规则上,人合性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在各国公司法中,对其他种类的公司,只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而无最高人数限制,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大多规定了最高人数的限制。如韩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有些国家公司法虽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限人数,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但在实践中,这些国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仍然是有限的。

2.禁止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和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资本。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

3.股权转让限制。各国普遍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经公司承认时,才可以让予部分出资额,并且此项承认需采取书面形式。

4.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

5.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股东既管理着公司又承担着投资的风险,资本与劳动结合较为紧密。这固然使公司丧失了专业化运作的优势,但却是每一位股东更有可能本着既有利于公司又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事。

扩展阅读:资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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